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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 {9 w: Q; t- M) b8人涉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其中社工陳虹秀早前被指表面證供不成立居然獲法官開恩當庭釋放,涉及餘下7人的案件今日在區院裁決時,法官沈小民聲稱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竟然一口氣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且看這位法官大人如斯荒謬的八大判決理據荒唐到了無法無天的何等程度。這位法官大人口中的見證「歷史時刻」或許正正讓市民見證了香港司法被政治化被扭曲被歪曲的歷史時刻。www2.tvboxnow.com5 o2 z& k2 V1 D;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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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沈官聲稱,不應把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作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沒證據顯示案中被告刻意以其衣着及裝束,把他們從非參與者區分出來。眾所周知,修例風波期間的種種暴行,毫無例外地都是穿着黑衣暴徒所為,雖然不能妄言黑衣就是暴徒的標誌,但出現在暴力犯罪現場的黑衣人正在驚慌失措地逃離現場,在這位法官眼中,居然是正常人的正常行為。請問,假若有人穿着紅色衣服出席喪禮,會不會是一種正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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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 z& C; @8 a! S+ K) k0 B公仔箱論壇其二。法官口口聲聲指大部分被告當日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具和手套等裝備,均屬防護性而非攻擊性的。僅僅因為該等人士佩帶有防護性裝備,就可以證明他們沒有犯罪行為,倘若如此說來,修例風波期間被拘捕的近萬名暴徒,個個皆佩帶有防護裝置,他們皆不能視作有犯罪行為?他們都可以脫罪?法官難道就不擔心法官自己會無事可做要失業?www2.tvboxnow.com6 R" e' g0 l- ~8 V: {6 y.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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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沈官指當晚出現的情況毫無疑問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歷史時刻。暴徒暴行打砸燒,讓整個香港烏煙瘴氣法制淪喪,在法官眼中口中,卻成了輝煌無比的難得的「歷史時刻」!) J2 a ?; ]8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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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沈官聲稱該等被告「親臨前線」卻又不希望被人誤會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帶備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防護裝備,遇到催淚煙可保護。請問,一個正常的如法官大人所言是去見證歷史時刻的守法市民,會帶備防毒面具、口罩眼罩去鬧事現場?法官是否可進一步解釋,一個罪犯帶刀帶槍上街是為了防止被害?法官大人開車橫衝直闖是為了防止被別的車撞擊?公仔箱論壇- e* B& T% @! W9 N7 v
5 B: \ M y- ?' j; z- e2 [www2.tvboxnow.com其五,對於控方亦要求法庭依賴被告逃避警方追捕,作為參與暴亂的證據。沈官認為,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並非一定源自畏罪,可能是應警方的警告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社會環境產生對警方的恐懼。既然是前來見證歷史時刻,怎會心生恐懼?怎會落荒而逃?在法官的眼中,只要不是在犯罪現場抓獲的疑犯,就肯定不是犯罪分子。如此說來,張子強不是在超人屋企落網,那他肯定是天大的冤案。www2.tvboxnow.com- U3 }1 _ s" e }
0 |2 c4 n; Z$ }; r0 Y" b3 F' [公仔箱論壇其六,沈官又稱,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即使將他們被捕之前所發生的事看成與他們有關,也不能合理推斷他們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被捕前的暴亂與被告有關,卻又不能認定被告參與暴亂,這究竟是什麼樣的混賬邏輯!法庭未有展示事發當日各被告在現場的錄像片段,筆者不能妄言被告有無犯罪,但相信警方一定是掌握他們的犯罪證據才會拉人,絕不會僅僅應為他們身在現場就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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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七,第四被告龔梓舜另被控管有汽油彈和伸縮警棍,根據警長黃子誠的證供,他追捕龔時對方遺下背囊,他在背囊裏找到涉案的汽油彈和伸縮警棍。辯方則指警方插贓嫁禍。作為正義護身的法官大人,毫不猶豫地選擇相信代表疑犯立場的辯方律師,而不是相信執法的警察,其政治取態其政治立場不言而喻,按照一句俗語,就是傻子也明白是怎麼回事。另外,請法官大人給出一個警方栽贓嫁禍的理由來,是要完成任務嗎?是閒得無聊嗎?是無事可做嗎?還是看疑犯不順眼?3 t, f/ `- ?4 d6 |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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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八,沈官聲稱警方在庭上就片段的解釋未能令人滿意,法庭不能倚賴警方的證供,加上控方無獨立證據證明汽油彈和伸縮棍的來源,因此裁定龔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當法官具有明確的政治取態與政治立場,警方的證供證據還能相信嗎?還能夠令法官大人滿意嗎?這其中的答案連傻子也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