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逃税遭罚5.3亿 首发声明羞愧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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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3日
范冰冰, 逃税
(北京讯)范冰冰被爆签“阴阳合同”,遭有关当局查税至今神隐123天。今日公布调查结果,指范冰冰以拆分合同形式偷逃个人所得税,并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加总,共需补缴约8.8亿人民币(约5.3亿令吉)。
她中午也在微博贴出致歉信,表示深感羞愧、内疚,将依法缴交罚金。她也说经过这次整顿,会守法负责,呈现好作品的同时,也要监督公司管理,意即她将持续演艺工作。
根据《新华社》报导指出,范冰冰拍摄电影《大轰炸》时,实际取得人民币3000万人民币(约1808万令吉),其中1000万人民币(约603万令吉)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人民币(约1205万令吉)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618万人民币(约372万令吉),加上少缴的营业税及附加的112万人民币(约67.5万令吉),合计欠缴730万人民币(约440万令吉)。
对此,税务机关将处4倍罚款,共计2.4亿人民币(约1.44亿令吉)。至于范冰冰利用工作室帐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则处3倍罚款,共计2.39亿人民币(约1.44亿令吉)。
此外,税务机关也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人民币(约1.5亿令吉),其中偷逃税款1.34亿人民币(约8075万令吉)。对此,税务机关将对企业追缴税款2.55亿人民币(约1.54亿令吉),加收滞纳金0.33亿人民币(约2000万令吉)。
至于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则处1倍罚款计94.6万人民币(约57万令吉);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人民币(约3000万令吉)、0.65亿人民币(约3900万令吉)。
据悉,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于9月26日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后30天正式下达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罚,并开出缴纳期限。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由于范冰冰属初犯,只要依规定在期限内补税并缴罚款,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若不遵循规定缴款、不接受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则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范冰冰虽逃过刑事责任,但经纪人可没这么好运。报导指出她的经纪人“牟某广”(即穆晓光,本名为牟恩广)在税务机关调查期间,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目前牟某广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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