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法例下,強姦罪行下的受害人只局限於女性,法改會昨日發表《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建議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使受害人的性別不再局限於女性,亦因此廢除現行「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香港是一個現代化的國際都會,無分性別的性侵害案例越來越多,但由於法律定下的強姦罪只限於男性侵犯女性,因此對其他類型的強姦罪出現法律空白,對男性侵犯男性的強姦罪也只是定為「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處罰較輕。法改會建議強姦罪無分性別 ,可使所有強姦受害者得到保護。 對於強姦罪,在傳統的觀念裡一般男性是施暴者,女性是受害者,但現實生活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同性性強暴造成的傷害並不亞於異性間性強暴行為,特別是男性之間的強姦行為,多採用肛交或口交的方式,增加傳播性病和愛滋病的風險。從國外看,很多國家的刑法或司法實踐早就不強調強姦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別了。譬如,德國1975年《刑法典》的強姦罪還是指「強迫婦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規定「強迫他人」。法國1994年重訂《刑法典》第222 條、223條將強姦罪的受害者明文規定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現行刑法也只是將強姦罪的受害者規定為 「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別角色。台灣地區《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將強姦罪的對象由「婦女」擴充至「男女」。2012年1月6日 ,美國聯邦調查局重新界定強姦,也首次把男性和未作反抗的人納入受害者範疇。 法改會又建議,某些故意作出而本質又涉及性的罪行應可構成「性侵犯」,而「裙底攝影」是其中之一。本港法例並無偷拍罪,對於偷拍裙底之類案件,警方初時會以「遊蕩」罪作出檢控。後來上訴庭指遊蕩罪較適用於在女廁或別人屋外偷窺等行為,並不適用於偷拍裙底,之後警方就根據律政司指引,以「破壞公眾體統」罪起訴偷拍者,但仍然不倫不類。法改會建議「裙底攝影」可構成「性侵犯」,比較符合實際情況,同時對這種越來越普遍的「性侵犯」行為,也可構成阻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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