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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產減稅 不可借屍還魂

 ,  描述: 【經濟日報╱社論】
促產條例即將落日,明年將由「產業創新條例」接續;租稅減免獎勵對象大幅限縮,侷限在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物流中心等少數功能別活動。日前財經兩部初步達成共識,降低研發及人培支出的租稅抵減程度,且採取高低階分級獎勵制度。此改革方向大致可肯定,惟應慎訂抵減率,落實對應的外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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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C! Y9 {0 q「產業創新條例」以租稅減免協助產業發展的本質不變,可稱為「新促產條例」,借屍還魂的意味濃厚。減免稅對象與工具在促產條例實施近20年後,已顯得浮濫與複雜,普遍寄望大刀闊斧的改革:取消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對貧瘠地區投資抵減,廢除員工分紅配股按面額課稅,同時將自動化、汙染防治等項排除在功能別投資抵減之列。進而將所取得稅收用以全面調降營所稅率至20%,期使企業較以往面對更具效率與公平的租稅環境。租稅減免未能全面退場,許多人並不滿意;其關鍵在於主張租稅減免為獎勵工具者,振振有詞認為調降營所稅率在於建立一體適用之低稅負環境,卻未能矯正功能別活動因外部利益所產生市場失靈現象。tvb now,tvbnow,bttvb3 A7 o" x& E3 k

7 _3 H( l! S8 g: Z$ {或許我們可以接受營造低稅負環境與矯正外部性是兩回事;然而矯正工具不一定非仰賴租稅減免不可,以致付出稅收損失、稅政複雜等代價。何況租稅減免只會對賺錢的企業錦上添花,還不如政府直接補助,在事前提供誘因,更能引導具社會效益的活動;先進國家就是傾向採取直接補助。既然政府高層已決定「產業創新條例」仍保留租稅減免工具,尤其以此來獎勵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就應對症下藥、適量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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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租稅減免激勵企業研發,以往曾經針對不同產業或規模,提供不同程度的租稅優惠,進而扭曲產業結構,影響公平競爭,引起許多批評而後取消。這回情形不同,財經兩部針對不同等級的研發提供不同程度的抵減率,雖增加租稅獎勵的交易成本,卻能使「獎勵升級」,更能扣緊功能性獎勵之外部利益與風險大小;惟應一體適用,不應因技術內外購而採取差別待遇,避免引起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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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4 z* |8 i# b' V現行促產條例對研究發展抵減之法定上限為投資金額的35%,實際抵減率為30%;若公司當年度研發支出超過前兩年平均數者,超過部分更可按50%抵減稅額;如此待遇實較日、韓、新加坡每100元研發僅抵減約8元至18元優渥甚多。何況在租稅減免之外,政府對相關企業也提供直接、間接補助,例如科技專案計畫、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辦法等,合計已經超過國際標準;在配合獎勵工具多元化下,租稅減免程度實可大幅降低。因此,未來法定抵減率只略降至30%,仍嫌過高,應做更深入的評估,務求政府所提供的減稅與補助,能夠合理反應社會外部效益的大小。公仔箱論壇; _( |3 @& m0 K- X1 s3 ?3 y. m9 }

" W( q9 |+ Q% ?! K, v5 S" y公仔箱論壇發展知識經濟,發揮創新精神,提升產業競爭力,尤賴研發經費與人才投入。我國過去研發支出占GDP比率一向偏低;然1987年後,由於台幣升值,勞動與土地成本上升,國際競爭增強,技術升級壓力加大,使得全國研發支出占GDP比率超過1%;而後持續成長。至2001年突破2%,2006年為2.58%。此一比率雖遜於瑞典的3.73%、芬蘭的3.45%、日本的3.39%、韓國的3.23%,然與美國的2.62%接近,且高過德國之2.53%、英國的1.78%,顯然我國研發投入並不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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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朝野期待研發經費達到GDP3%的目標,值得繼續努力;然而未來更重要的課題在於產出面而非投入面,新產品、新技術、專利權、技術輸出等之價值不但有待提升,更須有效外溢與擴散,讓全社會受惠,對應提供適度稅式支出方有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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