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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委員會 讓ECFA更正常

蔡宏明/前國安會諮詢委員、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所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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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2 C; t! ]$ x+ u% N; ttvb now,tvbnow,bttvb兩岸ECFA,要用什麼名義簽署,經濟部與陸委會似乎不同調。對此爭議有必要參考兩岸金融MOU簽署模式,促進兩岸經貿協商機制正常化,進而使未來在ECFA架構下之官方往來與協商,更符合WTO精神。tvb now,tvbnow,bttvb# Z- ^3 G7 f( E# @- ~% q- j1 U( l
由於MOU之協商與研擬,都是由兩岸金融主管機關間依據實質需要,進行互動,除有助於回歸專業經濟議題討論以及後續執行外,也可省去透過兩岸兩會安排程序性、預備性磋商之時間,可以掌握談判時間,提高效率。: r# h; o& R1 r! R( P/ K% ^
對ECFA而言,由於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可望在第四次江陳會結束後啟動協商,預期第五次江陳會是簽署適當時機。顯示未來兩岸談判時間可能只有半年,要完成商品貿易和服務業貿易之早期收穫計畫,以及架構協議條文之談判,相當不容易,若非經過完善的談判規劃和部門分工,將難以達成「對台灣有利」的目標。
4 U  Z+ c4 V" R. Y, y% Jwww2.tvboxnow.com因此,第四次江陳會之功能在於代表雙方政府宣示啟動ECFA協商之「政治意願與承諾」。至於實質協商,則應該由經濟部和大陸商務部主談,並由農委會、金管會、交通部等主管部門與大陸相對應之政府部門參與,依據協商議題直接談判。! ~9 \: Z$ H  L6 a
MOU簽署,以「台灣方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和「大陸方面」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分別落款,此一安排一方面「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對等原則」。
7 L( \+ X& u9 N+ \1 E參考MOU之「慣例」,因為ECFA是屬於WTO架構下的區域貿易協定,ECFA由台灣經濟部和大陸商務部簽署,方「符合國際慣例」,也有助於回歸專業經濟議題的討論以及後續之執行。
+ a* J7 }* p& d7 G  o5 B4 D) @更值得重視的是,若參考中國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第十二條規定,ECFA將設立「兩岸貿易談判委員會」繼續負責執行ECFA協議中所列的談判計畫,並針對各經濟合作領域分別設立工作小組,由兩岸主管部門與官員直接協商,除有助於全面處理兩岸各類繁瑣、多樣的經貿問題外,也可讓兩岸經貿部門與官員得以如同與其他WTO成員之互動,使兩岸經貿協商機制進一步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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