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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保外就醫”的法律漏洞太大了

    刑法中的“偽證罪”,都只懲罰在“刑事訴訟中”醫生出具的假鑒定,但對于在審判之後的保外就醫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法律規定。
3 v+ B- y2 T7 A, |) e0 ~    2009年,廣東省江門市副市長林崇中,因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然而,法院宣判之後,他沒坐過一天牢——他買通了河源市看守所相關警員及鑒定醫生,搞了假“保外就醫”。此案目前看守所原教導員和負責醫務室的民警,分別獲刑兩年半和五年。林也被重新收監。而做假鑒定的醫生卻毫發無傷,甚至還能繼續做鑒定。(《新快報》10月29日)' C9 P0 m" J% \& ~3 c" L
    保外就醫,本是一種對罪犯的人道主義制度,但就是有人能以“保外就醫”的名義,逍遙于法外。在2008年廣東省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行動中,共糾正脫管漏管罪犯2951人,糾正率高達80%。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林不回江門,違法保外就醫就不會被查處。可見假“保外就醫”之泛濫。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b! Z7 k  l7 e5 r" d/ S0 `
    問題到底出在哪裏?法律空白,制度漏洞。
3 ^7 O; H- X, m! f- Z) cwww2.tvboxnow.com    首先,判決前的偵查、起訴、審判的程序,法律規定相對細致,制衡嚴密。但在刑罰執行環節,法律銜接不緊密。
1 R+ q4 s" ~. o% A( J+ n, Ftvb now,tvbnow,bttvb    按《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看守所、監獄本身就可以決定是否保外就醫;而檢察機關只能事前列席會議,事後得到備案,並不參與決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保外就醫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但其實,審批保外就醫的程序,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保外就醫,事實上就是由監管方(監獄、看守所)一方決定,缺乏制約。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J3 F! a: R  \+ y1 x
    而對保外罪犯的監管也存在疏漏。法律規定:保外期間,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對其嚴格管理監督。但怎麼嚴格監管,卻語焉不詳。公安部內部有一個文件,其中規定罪犯在“進行治療疾病以外的社會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但事實上,林崇中高調開著寶馬進出酒店,哪一次都不是在“治療疾病”,但當地公安機關並未過問。
4 F' n! g4 {) J    此外,林崇中為保外就醫,給醫生紅包,讓其做虛假鑒定。但作假者河源市人民醫院大內科主任蔣愛忠,醫務科原副科長張明傑,至今未受司法追究,仍在正常行醫,甚至蔣還是該院最新成立的“罪犯疾病狀況鑒定工作領導小組”的成員。這背後又有一個法律空白。刑法中的“偽證罪”,都只懲罰在“刑事訴訟中”醫生出具的假鑒定,但對于在審判之後的保外就醫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法律規定。
- e5 A7 m% O& n+ t) e$ Ctvb now,tvbnow,bttvb    但就本案來說,蔣愛忠等人是公立醫院醫生,並非不能認定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從而追究其受賄罪。退一萬步說,普通醫生出具假的病假證明,都要受處分;蔣張兩人收受賄賂,開假鑒定致貪官逍遙法外,至少應受到衛生部門的查處,怎麼還能繼續從醫,甚至參加“鑒定工作領導小組”?林崇中的家屬行賄警察,為何不追究法律責任?貪官非法被保外就醫,又為何不追究其法律責任?檢方和衛生部門需要給出一個說法。(徐明軒)

“另案處理”豈能變成“另案不理”

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搞虛假“保外就醫”,其被判決獲刑10年未坐牢,一年多來住高檔小區開寶馬豪車。近日,涉案警察已經獲刑,為其“活動”的原河源市看守所教導員涂亞造和負責醫務室的民警吳景衛,則因受賄罪和徇私舞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和五年。tvb now,tvbnow,bttvb- `+ O$ l6 C! r#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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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金蟬脫殼”的貪官最終還是被收監,不過,到現在為止,向看守所警員吳景衛行賄的林崇中妹妹林衛和,她作為江門市工商局監察室主任並沒有被追究行賄責任,林崇中收監後也沒有被加刑。而曾收受林崇中一萬元的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長劉輝漢,被標明“另案處理”,但據河源市公安局政治處主任陳新華介紹,出事前劉輝漢就已經提出辭職,已不再擔任看守所所長職務,處于休息狀態。收受紅包作出虛假病情鑒定的河源市人民醫院大內科主任蔣愛忠、醫務科原副科長張明傑,均被注明為“另案處理”。記者從河源市人民醫院了解到,蔣愛忠仍在正常上班,並出現在該院最新的鑒定專家庫名單中,還是該院最新成立的“罪犯疾病狀況鑒定工作領導小組”的成員。而張明傑今年3月退休後也被返聘在該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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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這一次司法機關所標明的“另案處理”又一次變成了“另案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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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處理”變成了“另案不理”,我們已經見過不少,其中最典型的是:2002年,廣東省江門市公安部門破獲了一起地下錢莊洗錢案,連卓釗作為錢莊的主要出資人,卻被標明“另案處理”,順利回到香港,最終未受到司法審判。原因就是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出面幹涉,才使江門市司法部門放棄了對連卓釗的審查和起訴。種種跡象表明,在有些地方,“另案處理”已成為個別司法人員和官員幹擾司法、徇私舞弊、瞞天過海的司法“黑洞”。www2.tvboxnow.com: k7 B' K  b* L3 l8 K; V

/ T* D) C( ?" j( v# Qtvb now,tvbnow,bttvb據說,絕大多數“另案處理”,是在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裏便已確定,起訴和判決只是照搬照抄而已。因此,“另案處理”變“另案不理”,主要責任首先在公安機關。而有些公安機關以“另案處理”放縱罪犯,甚至搞權錢交易,除了他們自身的原因,也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一方面,司法機關對何種情況下將涉案人員列為“另案處理”,缺乏統一的標準和審批規范,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導致有些“另案處理”變成“另案不理”,或降格處理。另一方面,對于“另案處理”沒有形成監督的鏈條,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案件審查不力,法律監督缺失,人民法院的判決也只是對“另案處理”一筆帶過,缺乏具體的說明。這樣公安機關決定的“另案處理”就處于毫無監督的狀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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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處理”變成“另案不理”,讓法律很受傷,讓公正很受傷,應該從制度上堵塞漏洞了。(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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