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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中時:馬英九再做一件成就歷史地位大事

7月23日電/美國總統奧巴馬期中選舉大敗後,陷入跛腳窘境,卻連續完成伊朗核武談判、美古恢復邦交、TPP授權法案立法成功等歷史性成就,馬英九處境與奧巴馬類似,是否也可以善用政治智慧與任期餘溫,為“國家”留下可讓後人稱道的政績呢?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d3 h/ _/ C1 T9 p

3 v* C( o$ T& [6 e' W5 |- ~! ]公仔箱論壇  中國時報今天社論指出,說到馬英九的政績,他最自豪的應該是兩岸政策。但想問一句,除此之外呢?難道其他的就乏善可陳了嗎?何況,不管是否可以歸咎對手的短視,還是政治偏見使然,馬英九的兩岸政策在台灣並沒有贏得一致的贊同,對於有心成為全民“總統”的馬英九而言,有沒有一樁既是他的心願,又屬於“台灣共識”的政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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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是有的,而且到今天還是可以做得到的,只看馬英九有沒有努力的心思而已! tvb now,tvbnow,bttvb) d0 h1 ?7 v/ R( F8 v$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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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上任初期曾有一件成就,推動過程中波瀾無驚,朝野間毫無歧見。就是經由“立法院”法定程序批准兩個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以及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做為強化“憲法”上人權保障的進一步基礎規範。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的台灣,找出這樣的方法接受國際社會的價值體系,在兩公約的發展歷史中別立一宗,留下了重要的紀錄。接著又依照兩公約的要求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用我們自己創新的方法建立了比聯合國更好的國際審查模式,贏得好評。在這些事務上,台灣的朝野之間基本上頗多共識,相當難得。 9 P' A0 M6 I8 h.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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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公約的國際審查報告中提出一項重要建議,是台灣要落實深化人權保障的成效,還應該依照聯合國的巴黎原則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做為專責推動人權保障包括教育、監測與提供救濟的機關。其實這個題目從陳水扁時代就在台灣一再進行討論,問題不在是否應該設置,而在應該設於何處。此中“立法院”、“司法院”與“考試院”均非選項。設在“行政院”擔心功能不彰,設在“總統府”下或是成為一個不屬任何部門的獨立機關,則總是出現一些質疑是否逾越既有憲政機關設置界限的聲音,久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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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m  C) L% Y# S$ B) u" i0 wtvb now,tvbnow,bttvb  這個議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也有專案小組,在去年年底提出了不只一種方案,也草擬了具體的組織立法,希望能在馬英九任內成就。此案經交“法務部”研究,“監察院”也表達了積極的態度,主張將“監察院”進行組織改造為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至少也該在“監察院”中設立獨立的部會級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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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倡議,似乎讓馬政府早該積極推動卻一再拖延的重要題目,出現了可以及時拍板定案的曙光。過去討論如何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時候,常常出現一種迷思,以為五權分立再無空間設置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其實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空間甚低,不容易出現能夠發揮效能的獨立機關。反而是五權“憲法”的架構之中,原有“監察院”這樣一個現成的行政部門監督機關,很可以扮演國家人權委員會保障人權的角色。作為國家的、獨立的院級監察部門,其實本來就應該是個相當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機關。 % d7 Y' q2 n! K

+ ^+ G7 _0 O" v公仔箱論壇  平情而論,“監察院”雖然已成立工作編組性質的人權委員會,但是既不是個機關的編制,也距離巴黎原則的理想甚遠。在“監察院”歷來的工作表現上,人權保障的功能其實並不彰顯。此中的關鍵不僅在於組織功能定位,而在於人事的選擇。試問,如果有足夠具備人權保障背景的“監察委員”,今天的“監察院”不早就可以被人視做國家人權委員會了嗎?如能在組織及人事立法上做出適當調整,在“監察院”系統內由“監察委員”組成正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部會級機關,不必“修憲”即可實現,台灣懸宕多年欠缺專責人權機關的遺憾,應可迎刃而解。 公仔箱論壇: N+ p" D' \2 @  w3 E1 d) p: K* `

: ^$ U) K+ Q* t# }- b; ^公仔箱論壇  應該打破的憲政盲點是,就設置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憲政條件而言,舉世恐無比台灣條件更成熟的國家!應該以國家人權專責機構成員自視的“監察委員”,既有調查權,又有彈劾權,也有擔負推動政府人員人權教育的能動性,只要委員們具備並發揮正確的人權意識,就可大幅提升行政部門對人權工作應有的重視。在人權事務上,台灣尤其應該要有成為兩岸中國人表率的眼光與識見。依照巴黎原則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個可以產生長期人權效益的政策,值得馬英九再加一把勁盡速求其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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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離馬英九任期結束已經不遠,“立法院”還餘有一個會期,只要放棄行政權本位的慣性思維,即使是大選在即,馬英九也可下定決心,朝野在這個可以凝聚共識的重要題目上合力施為,及時通過調整“監察院”組織立法,成立符合巴黎原則規格國家人權委員會,不是不可能的任務。至少應該在最近的期間內,透過“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將此早該推動的決策拍板,為專責的國家人權保障機構催生,實有厚望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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