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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公權力須制衡而非包容

日前特首林鄭月娥回應傳媒質疑有警員粗暴對待市民和記者時,提到過去大半年來警方在處理群眾事年上承受極大壓力,不可能在電光火石之間做得一絲不苟,希望大家包容。不過,她強調不會縱容任何部門或公務員做出不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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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屆政府官員經常用希望市民「包容」的言詞,回應對為自己或警員涉嫌處事不當的批評。這個說法有違政府不斷提醒市民要守法,以至打算用幾億元推廣法治的立場。要求無權的市民包容有權的官員,尤其是可以使用武力的警員,也不符合文明社會的道德標準。奉公守法是法治制度對所有人,特別是公職人員的最低要求。聚焦奉行普通法的港式法治,其核心價值是藉此對執法機構或人員,行使可以導致損害平民百姓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的權力,作出適當的制衡和監察。因此,一個健全的法治制度是要確保所有違法或違規的公職人員,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或紀律處分。「包容」公權力的概念不存在法治內。以擁有極大殺傷力武器的警隊為例,涉事警員承受「極大壓力」,不能成為「包容」他們犯法或違規後免受刑責或懲處的理由,最多只是考慮減輕刑期或處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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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政府希望市民包容行為失當的警員的說法沒有實質意義,因為市民只能投訴,無權跟進。相反,既然特首提出要對涉事警員包容,警方高層自然會心領神會,傾向對違法違規的警員「網開一面」。尤有甚者,與其他文明法治地區不同,香港的監警會沒有獨立調查權,所有涉及警員的投訴都是由警方全權調查。這是之前政府邀請的國際專家拒絕參與監警會工作的原因。在這個情況下,當有警員涉嫌違法或違規時,「包容」和「縱容」之間的距離或兩者會否二合為一,不是由特首而是由警方高層決定。過往市民投訴警員行為不當的成功率不超過百分之二。過去大半年,反修例事件雖然有很多警民衝突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但不少是有圖有片顯示警員涉嫌使用過分武力或舉止粗暴。可惜,到目前為止,我們看不到監警會或警方公布一份有完整詳情及結論的相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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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一句,在一個法治社會,公權力須制衡,而非包容。官員如是,警員更如是。希望日日講法冶的領導官員明白這個道理,並以律己以嚴的態度看待自己及警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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